一、民事案件的申诉人,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审的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已发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为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二、申请再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原件正本1份,按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2、一审法律文书
3、二审法律文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证明
6、原审主要证据
7、新证据